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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实名举报:工商总局等长期纵容百度虚假广告

 有“中国打假第一人”之称的职业打假人王海近日公开对外发布实名举报信,在该举报信中,他将百度虚假广告的矛头指向了监管部门——国家工商总局。王海指出,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工商分局长期纵容百度虚假广告泛滥、渎职不作为,给广大网民带来巨额经济损失甚至延误疾病治疗时机,王海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渎职罪立案追究工商总局、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工商分局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举报信中,王海详细列举了从2008年到2015年,百度因虚假广告而引发的诈骗案件及相关新闻事件。王海表示,近年来,每年他和他所在的团队常年进行互联网虚假广告的举报,其中绝大部分涉及百度。“2013年,我们举报的就有2000多家是和百度有关的。我们本来计划在今年315期间举报一个针对百度虚假广告的研讨会,后因为两会期间没有开”。王海透露,目前实名举报信已经以EMS形式寄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

微评:对于王海实名举报国家工商总局的行为,我感觉非常钦佩,国家工商总局说百度推广不是广告,简直就是当代版本的“指鹿为马”,大量企业给百度交钱让自己的推广页面出现在百度搜索的首页,百度还根据各个企业出价高低进行排名,这玩意要再不是广告,这世界上就没广告了。

以下为王海实名举报信:

《关于工商总局、北京工商局、海淀工商分局长期纵容百度虚假广告,渎职不作为的举报信》

最高人民检察院:

现举报人实名举报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工商分局长期纵容百度虚假广告泛滥、渎职不作为,给广大网民带来巨额经济损失甚至延误疾病治疗时机,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渎职罪立案追究工商总局、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工商分局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除今年先后曝光的百度卖吧事件、魏则西事件,再看一组媒体曝光百度收费为他人发布的虚假信息:

2008年8月,央视曝光百度竞价排名黑幕:医药许可证PS,虚假广告排首位;

2010年7月,武汉破获用百度推广销售假药案,受害患者超3000人,假药成本31,售660,百度推广费用占利润75%;

2010年7月9日,公安部通报百度为赌博网站提供推广服务获利60余万;

2010年9月份,假支付宝网站百度推广排第一,真支付宝反排第三;

2011年11月央视曝光“百度一下,你就上当”:买机票被钓鱼,修家电遇山寨,百度支招记者套用资质PS假执照,虚假网站顺利登首页;

2012年8月,百度推广假冒10086官方充值网站,众多网友充值被骗;

2013年8月份,“谜月团”团购诈骗网站百度推广上线,被骗网友超千人;

2013年9月,网友搜旅游网站,被百度推广置顶网站骗走7万余元;

2013年11月,百度推广接举报后拒下线诈骗网站,致邯郸张先生被骗12万;

2014年1月,酷派钓鱼网站百度推广上线,三百多网友被骗,金额超20万;

2014年5月,百度推广上线樱花电器维修假网站,上海陆女士误信被骗;

2015年11月,深圳破获假冒华为手机案,骗子在百度购买华为关键词置顶钓鱼网站行骗,涉案金额两千万;

以上数据仅是被曝光的一小部分,但还有一个更触目惊心的事实是,百度迄今没有因为竞价排名中的虚假广告被工商罚过一分钱。

推广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文字链接,如果付费发布在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上,工商会依照《广告法》对作为广告发布者的门户网站予以罚款,但同样推广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文字链接付费发布在百度首页,工商则认为这不属于广告,不对百度予以处罚。若百度竞价排名不是广告,那就属于普通网络信息,普通网络信息内容归通信管理部门(工信部及各地通信管理局)或网信办管理,按照我国对普通网络信息内容的监管措施,若由工信部或者网信办直接对百度竞价排名中的虚假信息实施监管,相信百度早就被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关门大吉了。但三级工商偏偏不把百度推广虚假信息移送给通信管理部门或者后期成立的网信办处理,而是“默契配合”联手渎职不作为,以研究百度推广是不是广告为由,将所有百度虚假推广信息案件搁置不理,而这一研究至少八年时间过去了,也就是说在八年期间内,没有任何部门对百度推广实施过监管。

讲清这个事,必须先说一下搜索引擎与竞价排名是什么(懂的直接略过):搜索引擎实现主要就三步,第一步先使用网页抓取程序(俗称爬虫程序)抓取海量网页建立数据库,网站之间一般都有超链接,爬虫程序通过超链接一传十、十传百的抓取网页,理论上只要网站之间有链接,服务器足够大,爬虫程序能抓取所有网页;第二步把抓取来的海量网页信息按一定规则编排,提取关键词,创建索引文件等;第三步用户向搜索引擎发出关键词查询请求,搜索引擎接受请求后检查索引文件,在最快的时间内找到用户需要的资料并返给用户。搜索引擎返回的结果以文字链接形式提供,链接上显示网页标题、网页摘要及其他网页信息,便于用户判断网页是否有自己需要的内容,点击链接后就打开了目标网页。

搜索引擎原理简单,但做到好用易用就复杂多了,如同火箭与烟花的区别一样,像百度这样的搜索要投巨资才能搭建起来。但百度不向用户收费,百度靠什么活着?当然是靠广告了(这TM是常识啊)!可百度不这么认为,为什么接着往下看。

百度初期并不直接服务用户,而是给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提供搜索服务,靠门户网站的技术服务费生存。2001年互联网寒冬到来,门户网站一方面压低给百度的服务费,另一方面甚至有门户网站意识到搜索引擎重要性自己开发。于是百度谋划转型,并于01年9月22日推出独立搜索引擎供网民使用,同时竞价排名也开始上线。

什么是竞价排名?假如你要买自行车,可能用百度搜索“自行车”查找。自行车销售网站非常多,网民搜索后一般都是点击搜索结果前几页的链接信息,即通常所说的自然搜索结果。对刚从事网络销售自行车业务的店主来说,他的网站一开始不可能排在百度搜索结果前几页。网民通过自然搜索结果进入他网站购买的可能性等于零。虽然店长也可通过优化网站,提升自然搜索结果中的排序,但时间长且一旦百度调整收录规则,自然搜索结果中的排序可能立马降低。所以速效方法是交钱在百度首页买广告位,只要网民搜索“自行车”,百度首页首位就对自行车店铺的文字链接介绍,这样容易给店主带来客户并可能达成销售。但网售自行车店主不止一家,大家都想交钱给百度把自家网站排在首页首位,怎么办?拍卖!百度给所有自行车店主开了个竞价推广账户,由店主自己竞价!谁在竞价系统中出价最高,谁排第一位;出价次之,排第二位,依次类推,即竞价排名。其实很多传统媒体也是竞价排名,央视黄金广告时段招标不也是竞价排名吗?不少平面媒体广告的版面不也是竞价排名吗?区别仅在于央视按年竞价,平面媒体是按天按周按月竞价,而百度则每时每刻都在竞价。

由此看来,竞价排名就是广告嘛,百度在免费提供的自然搜索结果网页之上,收费帮第三方发布文字链接广告!百度也承认竞价排名和网页自然搜索结果是完全独立的两个系统,百度与其竞价排名客户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价排名不涉及网页自然搜索排名,乙方使用竞价排名不代表乙方网站被自然搜索结果所收录。乙方网站是否被网页自然搜索所收录及自然排名顺序与乙方是否使用竞价排名服务无关”。《广告法》对广告也是如此定义的,商品经营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的商业活动。自行车店主交钱给百度,通过百度网这一网络媒介向网民直接推销自行车,毫无争议就是商业广告。(注:在媒体公众对竞价排名中虚假信息的持续曝光声讨中,竞价排名这一原本中性描述商业模式的词语对百度而言慢慢变成了负面词江,竞价排名后被改名为百度推广。为不引起误解,并与百度、法律文书中的称谓保持一致,后文皆以百度推广记述)

但当百度面对行政监管调查、民事诉讼、媒体曝光时,百度口径立马变了,百度认为:百度推广本质是基于搜索引擎技术推出的信息检索技术服务,市场经营者在百度网站的百度推广栏目注册账号后,通过自行选定关联到其网站的竞价排名关键词、自行撰写简要概括其网页内容的推广信息作为链接标题以及自行设定点击价格,达到影响搜索关键词与该网站网页的技术相关度之目的,从而使得该网站网页在搜索结果中排序优先,本质上属于信息检索技术服务,网民想要了解具体信息仍需进入第三方网站浏览,百度对第三方网站的内容不存储、控制、编辑。所以百度推广不是一种广告行为,不存在经营违法广告的前提条件。

读起来比较拗口,讲人话就是,百度认为:百度推广是与自然搜索结果一模一样的信息检索技术服务,技术无罪,百度推广不是广告,不受广告法约束。网民被骗是因为骗子太坏,网民太傻,百度不应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百度的观点能成立吗?百度推广是按点击收费的(CPC),为诱导网民多点击多收费,百度把原本没有争议的文字链接广告伪装成自然搜索结果,去掉本应标注的广告标识,推卸掉应负的广告内容审核责任,就如同《广告法》明令禁止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刊发广告一样,百度就拿已被包装成新闻报道的广告来抗辩“你瞧,我这就是新闻报道啊,新闻六要素一个不落,与其他新闻有区别吗?”。在小报纸或县级电视台上常可看到以下内容“XX降糖神药 专治糖尿病三个疗程治愈 无效退款 网址XXX,电话XXX”,毫无争议这是如假包换的报纸广告或电视广告;可当你用百度搜索“糖尿病”,当骗子医院或假药贩子通过百度推广系统以交钱竞价的方式,把内容一样的广告语伪装成搜索结果的样子发布在百度首页时,百度说这就不是广告了,就变成与自然搜索结果一模一样的技术服务了。同样的内容付费发布在报纸上就是广告,就能用广告法约束报纸;同样的内容付费发布在百度网页上就不是广告了,就不能用广告法约束百度了,这TM混账逻辑当然不成立!

但在海淀工商、北京工商、工商总局三级机关的“默契配合”下,对这一众所周知的事实认定竟然变得比八年抗日战争还要复杂、还要艰巨,三级工商机关从2008年就开始研究定性,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定性出结果。工商三级机关的渎职行为直接导致没有任何行政机关对百度发布的广告实施过任何监管,“价值观是高尚的”的百度公司在部分网民心中变成了只关心利润的“百毒”公司。

下面通过真实案例详细记述,工商三级机关是如何“默契配合”渎职不作为的。

案件事实:2011年12月,消费者田某用百度首页搜索“微型摄像机”,点击标题为“2012最时尚微型摄像机 1200万像素 一键高清录像录音”的百度推广链接购买了一台摄像机;同时又在百度知道内搜索“微型录音笔”,点击标题为“微型录音笔,多功能录音笔、高清摄像、无需定金,货到付款”的百度推广链接购买了一支录音笔。收货后,田某发现产品有问题,尝试联系销售网站维权未果,遂要求百度提供广告主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但百度拒提供。

随后,针对摄像机,田某直接起诉百度,以百度无法提供广告主真实身份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为由,要求百度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录音笔,田某以百度发布广告时,未依照《广告法》核实广告主资质文件为由向北京工商举报百度,北京工商收到举报后将该案件转由海淀工商处理。

2012年3月1日,海淀工商做出《关于对田某举报的答复》,答复内容为:根据核查情况,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田某不服海淀工商答复,向北京工商行政复议。

2012年5月15日,北京工商局做出2012年第13号复议决定书,驳回田某复议请求。北京工商局认为百度推广并非广告,不受广告法约束,不存在经营违法广告的前提条件;现行法律没有要求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必须对搜索到的信息内容逐一审查,第三方南京鸿欧科技有限公司进入百度推广平台前,百度已对该公司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查备案,百度尽到了必要审查和告知,并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田某不服复议决定,继续对海淀工商提起行政诉讼(事后证实百度备案审查的执照是通过南京工商官网一查便知的PS假照。而且即便工商执照是假的,因百度推广不是广告,此事就不归工商管了,按规定也应移送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处理)

2013年,海淀法院以举报答复仅告知田某不予立案的结果,未告知做出该决定依据的事实依据、理由及相应的法律规定为由,判决撤销海淀工商答复,责令海淀工商60日内对百度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一事重新做出处理。

2013年9月18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做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9265号终审判决书,认定百度推广符合《广告法》关于广告的定义,属于广告。此案是百度搜索“微型摄像机”点击百度推广买到问题产品后起诉百度的案子,与录音笔案的区别仅在搜索关键词不同,田某第一时间将认定百度推广是广告的终审判决给了海淀工商。

2013年12月20日,海淀工商重新答复,答复内容如下“关于百度推广是否适用《广告法》调整规范,我局经北京市工商局于2008年12月4日向工商总局请示,尚未得到答复。另,2013年11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就你举报的“百度推广”是否适用《广告法》调整规范问题再次向工商总局请示,现正等待答复。鉴于上述情况,对“百度推广”是否适用《广告法》进行调整规范尚无定性,因此对你举报的百度可能存在的广告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海淀工商以百度推广能否适用《广告法》调整规范为由,对田某的举报不予立案后,田某又向北京市工商局行政复议。

2014年5月12日,北京工商做出2014年第37号复议决定书,认为仅以百度推广是否适用《广告法》调整规范为由不足以支持不予立案决定,遂再次撤销海淀工商不予立案答复,责令海淀工商在60日内重新做出处理。

2014年6月13日,海淀工商重新对举报做出处理,由之前对举报不予立案变更为予以立案。立案后一般程序要在90日内办结;案情复杂,可再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工商局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根据规定,工商最多可以延期两次,可海淀工商第一次延长30日,延期至2014年10月11日;第二次又延长30日,延期至2014年12月10日;然后海淀工商继续第三次延期,直接延期了一年,延期至2015年12月10日,但就是不做出处理决定。田某遂以海淀工商办案期限缺乏正当性、合理性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海淀工商立即做出对举报的处理决定。

海淀工商对应诉答辩的核心理由是,百度推广是不是广告,海淀工商已在2008年12月4日经北京工商局向工商总局请示,总局没有答复;北京工商局也向工商总局请示,总局仍不答复,所以海淀工商做不了主,此案太复杂了,只能延期。同时海淀工商向法院提供了北京工商局2013年11月9日向工商总局发出的《关于百度推广是否应依据司法判决认定为广告的请示》作为证据,该请示主要内容为“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做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9265号终审判决书,北京市工商局认为百度推广符合《广告法》关于广告的定义,百度应当依据《广告法》对直接发布在百度网的内容负有审查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妥否,请批示。” (看到没有,北京市工商局认为百度推广是广告,但在行政复议中就不真正支持消费者……,就是要拖下去)

2015年12月20日,海淀工商第3次延期结束,行政诉讼还在进行中,海淀工商仍未对田某举报做出处理决定,又接着进行了第四次延期……

鉴于海淀工商分局、北京工商局先后在2008年、2013年向工商总局请示是否适用《广告法》对百度推广实施监管,海淀工商总以上级机关并未批复为由拒绝对百度予以处罚,2015年9月20日,田某直接向工商总局邮寄举报信,要求工商总局直接立案查处百度发布的痛风病虚假医疗广告,并附上了海淀工商以总局没有批复为由拒绝对百度予以处罚的证据材料。虚假广告内容如下:

工商总局2015年9月21号收到田某的举报信,在已知晓下级工商在等待总局批复的情况下,仍然拒绝立案查处并于同日将案子移送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局在已知晓海淀工商也在等待总局批复的情况下,也拒绝立案查处又把案子移送海淀工商分局;海淀工商分局表面上不认可百度推广是广告,但海淀工商分局又不把案子移送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北京市网信办,而是自己立案后无限期延期,每次的延期理由都是等待工商总局批复。至此,三级工商机关“默契配合”把渎职不作为表现得淋漓尽致,百度可以恣意发布虚假广告而不受任何惩罚。

也许还有人认为,互联网发展迅速,基层监管部门认知学习能力有限,面对新型案件在上级批复前不敢定性,亦情有可原。但基层工商执法人员真的如此蠢笨,赶不上互联网发展的脚步,无法识破百度把文字链接广告伪装成自然搜索结果的鬼把戏吗?百度真的是全靠法律斗智斗勇,使百度暂时得以摆脱《广告法》的监管吗? 请继继续往下看:

2008年11月,海淀工商依照《广告法》做出京工商海处字(2008)第 429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谷歌网(GOOGLE)发布违法关键词广告予以处罚;

2011年上半年,浦东工商依照《广告法》对作为广告主在百度发布“性病”、“性病治疗”等关键词广告的10家民营医院予以处罚。对于百度网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案件线索,上海工商也已知会移送北京工商,但百度作为广告发布者至今仍未受到北京工商的任何处罚。

2011年8月,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腾讯旗下“SOSO”搜索引擎推广页面中发布了侵犯劳力士注册商标的广告。在“SOSO”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字“劳力士”并搜索后,出现多家未经劳力士授权的文字链接广告,该局依照《广告法》做出深市监稽罚字〔2011〕64号处罚决定书。

行文至此,我们可清楚地看到,海淀工商分局、北京工商局在已经定性谷歌付费信息是广告的情况下,故意装糊涂以向上级打请示为名,既不定性百度推广是广告,对百度实施监管;又不定性百度推广不是广告,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部门处理。所有对百度付费结果的举报最终都移送给了海淀工商,然后海淀工商再以无法定性、已向总局请示为由,对百度发布虚假广告案件全部搁置处理。国家工商总局对于2008年以来媒体大量曝光的百度虚假广告熟视无睹,在已收到海淀工商分局、北京市工商局请示的情况下,迟迟不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责,三级工商机关通过这种方式变相渎职不作为,给广大网友带来巨额经济损失,造成了严重后果,请求最高人民检察对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工商分局相关责任人以渎职罪立案查处。

举报人:王海

2016年5月3日

证据1、田某举报信;

证据2、京工商(2012)13号复议决定书;

证据3、(2013)海行初字第132号行政判决书;

证据4、(2013)一中民终字第9625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5、海淀工商2013年12月20日做出的关于对田某举报的重新答复;

证据6、京工商复(2014)37号复议决定书;

证据7、海淀工商第二次行政诉讼答辩状;

证据8、北京市工商局关于“百度推广”是否应依据司法判决认定为广告的请示;

证据9、海淀工商、上海浦东工商、深圳工商依照《广告法》对谷歌、百度、搜搜违法关键词广告处罚决定书;

证据10、田某给工商总局的举报信及总局答复;

来源:网易财经 作者:陈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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