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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推特点赞淫秽视频被刑拘

据扫黄打非官方微博,日前,按照“扫黄打非·新风”集中行动的部署,天津市滨海新区警方查办一起利用境外Twitter平台传播淫秽视频案,即王某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案。

经查,2020年4月起,王某某伙同姚某某、胡某某、于某某等多名男子,拍摄剪辑淫秽视频后,利用“翻墙”软件发布于王某某的Twitter账户主页下。至案发,其主页共有淫秽视频58部,浏览量近20万次。目前,王某某、姚某某、胡某某、于某某等4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除了天津案件之外,山东青岛还有一名85后李某也因在Twitter传播淫秽物品罪获刑6个月。

根据判决书内容,李某本科学历,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通过北极星VPN翻墙软件注册推特账号,推特账号昵称“青岛经验农”(账号:@jingty631),注册推特账号后,李某开始在账号上推文转发色情图片和视频等信息。经鉴定,李某在推特账号上转发的383部视频为淫秽物品。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悉,李某使用的是“北极星VPN”是一款免费VPN,由于推特的评论或者点赞,会出现在自己的主页,因此他的这些行为也被认为是传播淫秽物品。

受此影响,据说很多活跃在推特上的男同纷纷宣布暂停更新。有的人立即将推特账户设为私密账户,还有的人紧急清空以前发布或转发的淫秽色情信息,还有的人干脆选择退出推特账号,以免引火烧身。

以下为审刑事判决书全文:

李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0-05-22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20)鲁0211刑初29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梁猛、冯涛,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梁猛、冯涛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通过北极星VPN翻墙软件注册推特账号,推特账号昵称“青岛经验农”(账号:@XXXX631),注册推特账号后,李某开始在账号上推文转发色情图片和视频等信息。经鉴定,李某在推特账号上转发的383部视频为淫秽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提出辩解称认为推送是收藏功能,也不知道有人来看;认为翻墙后不受大陆法律的约束;没有上传视频只是转发,且视频总时长比较少。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2、社会危害性不大;3、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9年11月30日下午,民警电话通知李某到青岛市崂山区阜东治安派出所,当天下午李某到达阜东治安派出所,办案民警依法将李某带回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琅琊派出所进行询问,经询问,李某如实供述了在推特账号上传播淫秽视频和图片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李某提出的认为推送是收藏功能,也不知道有人来看的辩解,经查,根据提取笔录、手机截图、鉴定意见与李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李某通过北极星VPN翻墙软件注册@xxxxx631推特账号(该账号关注人数331人,且有694人正在关注),在明知别人可能通过推特观看其转发色情图片和视频的情况下仍多次转发,故其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认为翻墙后不受大陆法律约束,没有上传视频只是转发且视频总时长比较少的辩解,经查,李某犯罪行为发生地为国内,转发也是传播的一种方式,视频总时长的多少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多次传播淫秽物品共计383部,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并非偶然性犯罪,故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李某系初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栾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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