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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规:共享单车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用户押金

日前,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要求,共享单车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用户押金。此外,运营企业在扣除押金前,要及时告知用户。汽车分时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最长退款周期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

近年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快速发展,改善了乘客出行体验。但也存在运营企业责任意识不强、用户资金管理要求未能落实等问题,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要求,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为用户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管理办法》明确了用户的押金和预付资金收取限额,提出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对存量用户资金纳入管理设立了6个月的过渡期。《管理办法》发布前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资金,应当在11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存管。

《管理办法》规定,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办理原路退还押金、扣除赔偿款、提取计付利息转账业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

稿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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